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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3條

第 五 章 種苗管理
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為避免輸入之種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得令進口人先為藥劑等必要之處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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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