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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機關受理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進行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案審議時,得委任或委託指定之檢定機構進行性狀追蹤檢定;其性狀追蹤檢定之調查項目與執行方式,依審議委員會之決議行之。 審議委員會審查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案時,得通知申請人及品種權人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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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植物品種權之申請、撤銷及廢止相關案件之審查,依植物類別設置各類植物品種審議…第3條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一、審查品種權之申請、撤銷及廢止案。二、審議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第4條各類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對品種審議法規或栽培技術等富有研究及經驗之…第5條審議委員會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第6條審議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迴避:一、委員、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案申請人…第7條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第8條為辦理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植物類別訂定各種植物性狀表及試驗檢定方法。第9條審議委員會審議品種性狀時,申請品種權之品種如有下列情形,得採用申請人所檢附之性狀檢定報告書進…第11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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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