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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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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第5條
審議委員會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
委任或委託之植物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機關(構)(以下簡稱檢定機構)及相關學者、專家或業者列席。 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案,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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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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