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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第6條

審議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迴避: 一、委員、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案申請人或代理人者。 二、委員為該案申請人或代理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案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委員現為或曾為該案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委員現為或曾為該案申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委員現為或曾為該案之證人、鑑定人或異議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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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