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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10條

隔離檢疫物隔離檢疫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植物生長情形及病蟲害發生狀況: 一、草本類植物:每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二、木本類植物: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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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