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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隔離檢疫物之輸入申請,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輸入同意文件。 輸入同意文件有效期間,以核發日起算,最長以二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批輸入者,其有效期間以四個月為限。 第一項核准後,第四條第三項各款內容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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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