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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12條

檢疫物輸入時,經檢疫發現感染有害生物而無法立即鑑定,或輸入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無法鑑定植物種類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隔離檢疫。 前項檢疫物之隔離檢疫,應於植物檢疫機關或其指定之隔離圃場內實施。 第一項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經植物檢疫機關確認有害生物種類或可鑑定植物種類後,得解除隔離檢疫管制,並依其檢疫結果予以放行,或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命輸入人限期消毒、銷燬、退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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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