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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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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49條
第 六 章 附則
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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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7條
植物診療師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業務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48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
第5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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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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