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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51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7條植物診療師對植物防疫檢疫或其他植物保護業務有重大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第48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植物診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第49條農藝、園藝及林業技師依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執行業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第50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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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