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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具下列防範機構內植物有害生物逃逸、蔓延及防治之措施: 一、植物感染性廢棄物移出前,應經滅菌消毒。 二、對外門窗應常閉,或設有紗門、落地門簾或紗窗。 三、操作區應於每次診療或檢驗操作前後經適當清潔或消毒。 四、栽培罹染有害生物植物者,應與其他植物間具適當間距或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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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