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機構申請開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預定使用名稱,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開業執照規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申請人之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負責植物診療師之聘用證明、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三、預定場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應檢附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第一項申請文件未齊備,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載明於申請書之預定使用名稱,應符合本法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