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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植物診療機構無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不得發給開業執照之情形者,始得申請開業登記。 前項開業登記之申請人如下: 一、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負責植物診療師。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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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