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防疫檢疫法 › 第12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2條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 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植物防疫檢疫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