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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繁殖用之植物種類,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其檢查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前項繁殖用之植物,非經檢查合格發給證明,不得讓售或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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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