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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3條

第 四 章 罰則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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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第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讓售或遷移。二…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植物防疫人…第25-1條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第25-2條未申請檢疫而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前條規定處罰,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前項情…第26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植物檢疫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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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