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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罰則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植物檢疫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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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