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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5條

第 四 章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植物防疫人員或檢疫人員依第五條規定執行職務。 二、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進行防治。 三、無正當理由未依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通報疫情。 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 五、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措施,實施共同防治。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運出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處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經按次處罰仍未改善,且其疫病蟲害有擴散風險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防治,其防治費用,應由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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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第23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第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讓售或遷移。二…第25-1條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第25-2條未申請檢疫而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前條規定處罰,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前項情…第26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植物檢疫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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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