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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10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照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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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