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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5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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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