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 第29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29條

業餘電臺之識別及呼號方式規定如下: 一、語音通信時,應使用英語或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之英語識別代字。 二、數據及展頻通信時,應符合第三十條規定。 三、影像傳輸之圖片中應以英文明顯標示呼號。 四、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其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相當等級之業餘電臺作業時,得以所在業餘電臺之呼號作業。 五、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其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較低等級之業餘電臺作業時,應於所在業餘電臺之呼號後以斜線字元分隔再加上其業餘電臺呼號,予以識別。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