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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榮譽觀護人係個人及團體從事檢察機關觀護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團體持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給之聘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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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