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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3條

榮譽觀護人一年內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一、捐贈或籌募財物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二、輔導受囑託執行案件在五案以上,著有成效。 三、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著有成效。 榮譽觀護人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三千小時以上,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一、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依附表一之基準表揚。 二、辦理專業團體輔導,著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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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