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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25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第三項、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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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