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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警察機關為查察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告知事由。 二、檢查範圍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生產、庫存、銷售情形及其他必要之物件。 三、詢問關係人與命提供有關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必要資料。 四、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五、執行查察任務所獲知之相關營業秘密,應予保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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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