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警察機關為查察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告知事由。 二、檢查範圍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生產、庫存、銷售情形及其他必要之物件。 三、詢問關係人與命提供有關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必要資料。 四、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五、執行查察任務所獲知之相關營業秘密,應予保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