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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三條
之申請案件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許可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符合
第三條
第三項之規定。 二、未符合
第十五條
之規定,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之三
第一項之檢查、詢問或提供資料,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四、解散或歇業。
第三條
之申請案件經許可後發現或發生
第三條
第五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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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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