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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原許可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一、非專供外銷、研發。 二、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三、製造數量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文件所載數量不符。 四、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數量限制。 五、經依第五條第二項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六、經依第十七條規定廢止許可。 七、經查證發現實際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廠商名稱或地址資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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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