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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 第28條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
第九條
第二項及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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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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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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