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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2條

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安全帽,其規格及配戴方式如下: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 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應依正確方式配戴、扣帶應繫緊,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 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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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