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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一句話看懂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規範騎乘機器腳踏車時佩戴安全帽的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減少事故發生時的傷害。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10-19・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處罰條例)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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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安全帽,其規格及配戴方式如下: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 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應依正確方式配戴、扣帶應繫緊,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 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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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其未戴安全帽之處罰,自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為配合實施前項戴安全帽及其實施日期之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宣傳及 執行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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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為維護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之安全,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公 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中央及直轄市及縣 (市) 新聞主管單位經常 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或社團,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 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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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省 (市) 及縣 (市) 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 ,宣導其村里民騎乘機器腳踏車,均應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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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應協調機器腳踏車經銷廠商,於出售機器腳踏 車時,儘可能附贈符合第二條第一款之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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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政府機關、學校、公私法人團體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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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之宣導方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 新聞局策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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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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