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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3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其未戴安全帽之處罰,自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為配合實施前項戴安全帽及其實施日期之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宣傳及 執行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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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