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 第17條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17條

機密檔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時,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儲存,應與一般檔案分開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