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 第18條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18條

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