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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機構,應審查其所送文件,並經 現場實地評核認可後,公告委託之;檢定機構申請變更型式檢定種類時, 亦同。 前項委託之期限為三年,檢定機構於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日 前三個月,填具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設置申請表(附表二),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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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