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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為檢定機構者,應檢附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設置申請表(附表二) 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申請變更型式檢定種類時,亦同: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成立宗旨、任務及組織概況等事項之組織章程。 三、財務報告書。 四、型式檢定收支預算書。 五、記載下列事項之書面文件: (一)檢定用設備及必要個人防護具清單。 (二)型式檢定主管、型式檢定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書、學經歷證明等相關 文件。 (三)有經營型式檢定以外業務者,附兼營業務種類及概要。 六、型式檢定管理手冊。 七、符合國際標準 ISO/IEC 17025 相關領域認證證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前項規定,於行政機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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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