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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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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者,辦理市場查驗: 一、檢舉人、工作者或勞工團體反映。 二、產品發生災害事故,致有損害工作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三、依據其他資訊來源認有查驗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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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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