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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 第13條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產品市場查驗之查驗項目如下: 一、產品符合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產品符合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 三、產品之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樣式及張貼方式,與法令規定相符。 四、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改正,是否如期改正。 五、違規產品經通知限期回收,是否如期回收。 六、產品之資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經註銷、廢止或撤銷者,是否有違法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等情事。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市場查驗時,得通知受查驗者提供驗證合格證明、測試報告、技術文件、測試樣品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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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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