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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1條

報驗義務人對於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者,應報請驗證機構變更記載,並申請重新換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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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