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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26條

經依前條登錄之驗證人員,不得兼任型式驗證之檢驗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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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