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 第3條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