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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 第7條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7條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本辦法
第五條
規定之特殊情形。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監辦,屬書面審核監辦者,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 監辦人員辦理書面審核監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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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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