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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6條

前條第八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 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 二、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如期履約能力。 六、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七、價格。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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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