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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11條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評選
前條決標,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 法
第五十三條
第二項及
第五十四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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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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