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檔案法 › 第14條

檔案法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 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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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