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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11條

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七日內將 案卷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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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