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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13條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徒刑、 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應於收案後三 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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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