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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14條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三日內 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核准執行之命 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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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