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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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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15條
諭知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其被告在押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交監獄 執行,其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命傳喚或逕行拘提之。 前項傳喚之指定期日,除於外國為送達者,應酌定適當期間外,自指定之 時起,扣除在途期間後,至遲不得逾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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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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