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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16條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並應 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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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