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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17條

諭知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通知被告繳納,法定期間屆滿 後仍不繳納者,檢察官應於期滿之翌日起七日內強制執行之。但期滿後被 告自行到案或將被告拘提到案,而查明實係無力完納者,檢察官應於七日 內,將被告發交監獄易服勞役。 經核准分期繳納罰金之被告逾期不繳納者,檢察官應於逾期之翌日起十五 日內拘提之。但自裁判確定後起算至應繳罰金之期日,其期間未滿二月者 ,應於期滿後五日內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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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