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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18條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及追徵之諭知者,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 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於五日內調查其財產。經查明有財產可供執行者 ,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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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